㈠ 出國帶一筆記本要不要報關,要到哪裡申報
按照我國海關規定,居民旅客攜帶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人民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需要在海關申報。在機場向工作人員索取申報表,填寫完整後,走紅色通道出關,將表交給海關工作人員,就完成出關申報手續了。
只要出境時沒登記的現在都要征關稅。
第60號文件規定,凡攜帶筆記本電腦、手錶、攝影機、相機等貴重物品出境的旅客,須在出境時向海關申報,提交2張證件照,待海關工作人員開具證明後方可出境,返程入境時旅客再向海關出示此證明,以證明這些物品是從國內帶出境的,以免回國入境海關抽查時被征稅。
旅客攜帶相機、筆記本電腦、手錶等貴重物品出境時須向海關部門申報,證明這些物品是從國內帶出境的,以免回國入境海關抽查時被稅。 此外,對於隨身攜帶的物品旅客有權選擇申報或不申報,並不涉及違法,申報只是作為一個物品所有權的證明。
(1)出國留學帶蘋果電腦申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物品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申報」,系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對其所攜運物品實際情況,向海關作出的書面或口頭申明。
第三條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的申報,應在海關對有關物品實施查驗(包括檢查設備查驗)之前完成;海關開始檢查後,旅客對其所攜運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視為申報。
第四條旅客攜帶或者分離運輸下列物品進出境者,應如實向海關申報物品的品名、數量、牌名、規格、型號、重量、價值等:
1、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進境的物品;
2、進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規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圍但仍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境的文物、貨幣、金銀及其製品,以及印刷品、音像製品等物品;
4、貨物、貨樣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圍的物品。
㈡ 去澳洲留學,請問過海關的時候ipod touch 、筆記本電腦和數碼相機之類的東西要申報嗎
不能帶太多的現金,國外東西帶回是要交稅的 ,這就是國外貨在國內賣的很貴的原因。
在申請簽證初審時,除了申請人自身的情況要符合澳洲學校及課程的要求之外,簽證所需文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經濟擔保方面的文件。申請人首先必備的一個條件是,必須要有足夠的經濟擔保(主要指存款)來支付其完成所有課程所需的的費用(包括學費、生活費、來回機票及零花錢等)。
另外,還需提供相應的文件,證明這筆存款是擔保人的。存款證明,只能證明在某段時間內,某人名下有這么多的存款。而簽證官則要求您證明在您名下的這筆存款,是您自己積攢的存款或父母/(外)祖父母的資助。這就需要您出示您的各項收入的來源證明,以證明自己的經濟實力。原則上講不能排除(海外)親友的經濟擔保,但簽證官需申請人/父母/(外)祖父母拿出有償還能力的證明。所以申請人和其父母最好自己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除了經濟擔保的文件做得充份之外,其它的必備文件同樣也很重要。在你所有的文件當中,必須要體現出重要的一點:「你是一名真正去讀書的學生」。澳大利亞政府希望每一位來澳求學的海外學生都能成功地完成學業,並在學成後如期返回自己的國家。申請人在遞交學生簽證申請時需要附上一份赴澳大利亞留學的陳述,此份陳述在表明經濟能力的同時,還應著重強調在澳洲接受高質量的西方教育可以培養自己創造性的思維能力以及獨立生活能力等。
㈢ 帶自用蘋果電腦回國,過海關要收稅嗎
要收稅。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另,蘋果電腦的計稅價格及稅率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
附:搜狐新聞一例
http://it.sohu.com/20101029/n276706700.shtml
㈣ 關於回國攜帶蘋果電腦征稅的問題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管理問題的通知》(署監[1996]208號)、《海關總署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的通知》(署監[1996]648號)、《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等文件規定,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畢業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第三類物品,即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1件免稅。對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憑其所持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本人畢(結)業證書辦理驗放手續
㈤ 帶筆記本過海關時需要申報嗎
需要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法規類型】 海關規章 【內容類別】 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號】 海關總署令第35號 【發文機關】 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 1992-10-15 【生效日期】 1992-10-15
【效力】 [有效]
【效力說明】 1992年10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35號發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1992年10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35號發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照顧旅客在旅途中的實際需要,為其進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關准予旅客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圍:
(一)照像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
(二)經海關審核批準的其它物品。
第四條 進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簽發的再入境簽證的中國籍居民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每種限一件。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方可准予暫時免稅放行。
第五條 海關准予暫時免稅的本次進境物品,須由旅客在回程時復帶出境。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時復帶出境的,應事先報請出境地海關辦結有關手續。
第六條 中國籍居民、中國籍或外國籍非居民長期旅客攜帶本規定第三條之物品出境,如需復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報請海關驗核。復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第七條 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體申報手續、適用單證及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當天或短期內多次往返的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條 進出境旅客違反本規定或者未將海關暫准免稅放行物品復帶出境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