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競爭性磋商文件應當包括
法律分析:競爭性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伍信式、采 購預算、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襲禪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繳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 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腔禪輪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 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2. 競爭性磋商文件和最後簽的合同支付條款不一致可以不
競爭性譽碰信磋商文件和最後簽的合同支付條款不一致不可以。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得:擬簽訂的合同文本是招標文件的必備內容。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慶輪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吵戚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3. 磋商文件是投標文件嗎
法律分析:不是。招標文件是招標工程建設的大綱,是建設單攔姿位實施工程建設的工作依據,是向投標單位提供參加投標所需要的一切情況。磋商文件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李衡毀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的文件。
法律依據哪備:《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4. 競爭性磋商報價清單需要放入響應文件嗎
競爭性磋商報價清單一般是提交給采購人的文件,用於標明供應商的報價和各項費用明細等信息,以便采購人進行評估和比較。孝旁在競爭性磋商過程中,供應商通常需要提交報價清單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響應文件是供應商對采購人發布的采購需求進行回應的文件,包括供應商的公司資質、產品服務方案、價格等相關信息。在競爭性磋商中,供應商通常需要提交響應文件來展示其解決方案和產品的優勢,以獲得采購合同。
因此,在競爭性磋商過螞慎罩程中,報價清單和響應文件通常是同時提交的。供應商需要將其報價清單和響應文件按照采購人的要求進行整理、打包,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給采悶鬧購人。
5. 什麼情況下使用競爭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知伏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戚氏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5)電腦采購競爭性磋商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搭仔攜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採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七條採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的預算;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
(五)獲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磋商文件售價;
(六)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八條競爭性磋商文件(以下簡稱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並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6. 競爭性磋商文件對外發評分表嗎
發。競爭性磋商文件評分表是確定投標者中標的重要依據之一,可以清楚地展示每個投標者在不同的評分指標上得分情況,從而讓陪租滑采購方可以蘆臘更加客觀、公正地進行評選。所以需要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型大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
7. 競爭性磋商公告期限是幾天
競爭性談判公示期不得少於鄭罩七天。不過也有不同地方不同說法:一般項目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不一定是3天,法律規定也有5天的情況。2014年12月3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和2015年7月17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對於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就已經發出的競爭性磋商文件顫閉進行澄清、更正的時間要求不一致,一個是5日,一個是3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在對已經發出的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澄清、更正時,應該根據采購項目具體情況,在5日和3個工作日之間選擇時間較長的一個期限來執行,這樣就不會引發質疑和投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茄叢裂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8.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區別你都知道嗎
對於政府采購的初學者來說,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這兩者就像雙胞胎一樣,傻傻分不清楚。今天,保標招標網小編就跟大家一起探討一下這兩者的區別。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培卜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適用情形不同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各有5種適用情形,其中有3種是相同的,另外2種各自不同。
競爭性談判: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但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里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競爭性磋商: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評審方法不同
競爭性談判比的是價格,誰價格最低誰成交;競爭性磋商比拼的是綜合實力,誰綜合得分高誰成交。
競爭性談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談判(磋商)小組組成稍有不同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准以上的項目,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競爭性談判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七條規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競爭性磋商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四條規定,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旅運文件的截止。
「等配鎮穗標期」不同
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采購文件發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文件發售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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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關於競爭性磋商,這幾個要點需把握!
競爭性磋商是首個「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那麼在採用這種采購方式時有哪些要點需要把握呢?下面小編整理了比較重要的三大要點,供大家閱讀學習!
一、適合與不適合
競爭性磋商結合了競爭性談判「談的靈活」與綜合評分「評的可控」,既實現了成交價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購從「低價中標」向「物有所值」靠攏,集兩大采購方式的優點於一身,也深得采購人的喜歡,但並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不合適的采購方式不僅不能提高采購效益,甚至還會造成廢標或浪費成本的現象。什麼樣的項目適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這類項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務項目、公益事業項目。
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如在所屬區域尚屬新鮮事物,沒有成熟可借鑒的技術參數,像寧夏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八朵雲」及相關的雲服務項目,一切還在摸索創新階段,技術參數不容易把握和確定,採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長,更有利於項目完善。
三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配鎮穗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可變與不可變
在評標過程中,會出現磋商小組實質性變動磋商文件的情況,現場的變動是磋商小組與供應商在磋商過程中智慧的凝結,也是對項目的進一步完善。通過變動部分內容,使供需對項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實際情況。但什麼內容能夠變動,什麼內容不能變動,這個是必須明確的。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按照以上所述,能變動的內容只限於采購需求中的技術要求、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三方面。這部分的變動,都將作為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換言之,對於文件要求的資質條件,評分辦法等其他內容是不允許作變更的。在實際工作中,磋商項目相對比較復雜,會出現在磋商過程中,發現磋商文件要求的資質條件存在不太合理或過高過低的現象,也會出現磋商小組成員現場提出要對評分辦法提出修改意見。資質作為入門的門檻,是面對全國所有的潛在投標單位,如果在評標現場隨意的更改「門檻」高低,這是對全國其他潛在投標單位的不公平。
評分辦法也是一樣,它是進入「門檻」之後,衡量每一家投標單位的「標尺」,試問,「標尺」又怎麼能說變就變呢?對於類似情況,我們都要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准評到底」,對於語焉不詳或有歧義的內容,磋商小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變更。
三、可磋與不可磋
競旅運爭性磋商項目最核心的一個詞就是「磋商」,磋商的結果直接影響這個項目的效果。磋商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讓采購人與供應商就雙方共同關注的諸多實質性條款達成共識。只有通過對諸多實質性事項進行詳盡的「磋」,才能把「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等諸多疑難問題迎刃而解。筆者認為,在「培卜磋」的過程中,重點應把握以下幾點:技術條款重點磋;服務要求重點磋;合同條款重點磋;投標報價謹慎磋;商業秘密不可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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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競爭性磋商招標流程
競爭性激盯磋商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0日。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製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
《政府采購競旦鉛納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製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模沒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