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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電腦裝了3000元軟體價值計算

發布時間:2022-06-01 04:36:41

⑴ 盜竊一台手提電腦的定罪

標准答案:按照刑法,完全可以立案,判以盜竊罪,應該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努力一下完全可以判緩刑,甚至可以不立案,以行政案件處罰,就看當事人的本事了,實際中大事化小完全可能。至於保釋,更沒問題。

⑵ 關於盜竊物品的涉案金額計算問題,假設被盜物品全新時價格1萬,被盜時實際折舊價格3千,那麼有關部門計

首先是要對方出具有效價格證明,如果沒有證明,則需要評估;其次,即便有證明,如果數額明顯不合理的,仍然需要委託評估。具體可參加以下條文,順便學習下其他被盜財物數額的認定。至於請律師辯護,那是必須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⑶ 偷電腦要判多久

這首先取決於電腦的價值,如果在北京,超過一千元的話,就可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建議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的前提,也是本罪與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產罪區別的關鍵。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用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經手發覺的方法,暗中將他人財物取走的行為。這里應注意兩點:

(1)秘密並非必須事實上不為人知,而主要是行為人自以為的秘密。因此,事實上不為人知,或者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發覺但行為人以為沒被發覺,或者在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況下,行為人當著其他的面公開拿走財物,都屬於秘密竊取;(2)秘密竊取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有兩類其一,一般類型,即常見的入戶盜竊、扒竊、順手牽羊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在空間上發生置移動;其二,特殊類型,如利用計算機盜竊、盜用他人電信碼號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在間上並不發生移動。

2 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物,也包括無形財物;可以是合法財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佔有的財物。不動產本身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從不動產上拆卸或者分離來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門窗、磚瓦等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盜竊刑法單列罪名的特定對象的,不定盜竊罪,而應定相關犯罪。

3 本罪的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誤將他人物當成自己的財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財物的,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將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收繳的本人財物走的,應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對於單位有關人員為牟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的盜竊,情節嚴重,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 構成本罪以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盜竊,是指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竊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認定盜竊罪與非罪界限的主要標准,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標准,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盜竊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這里應注意三點:其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際竊取的財物的價值數額。盜竊信用並使用的,其盜竊數額應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了當地執行標準的,在當地應當執行當地的標准;其三,盜竊數額以人民幣計算。盜竊外匯的,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2 上述數額標准只是一個原則界限,雖未達到但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盜竊罪:(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同時,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為盜竊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臟、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3 對於下列發生在特定場合或者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盜竊,司法解釋規定有專門的數額標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鐵路運輸過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2)盜竊增殖稅專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的標准。

4 盜竊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評判、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⑷ 公司電腦被盜,內有重要資料,怎麼計算文件的價格

無價之寶,精神損失巨大,物業賠不起的,因此也很難讓其賠償的,你提供不出證據,只要你能提供證據,那麼你的文件就不值錢了,例如,你說裡面有寶貴的照片,有證據嗎?反方說沒有,你提供出證據來,不管你提更何種證據,提供出來就不寶貴了,可以復制、翻拍等等。明白嗎?因此,精神損失的確認金額還需要站在對方的角度,能接受為准,不接受你也不能站得很穩的,但是你可以追加這塊精神賠償的

⑸ 我電腦被盜了,昨天報了案,感覺派出所只是應付下我,怎麼辦

1、「我電腦被盜了,昨天報了案,感覺派出所只是應付下我,怎麼辦?」:
(1)連筆錄都沒做,確實有應付之嫌。
(2)3000元已經構成盜竊罪的立案標准了,公安應當立案偵查。你可以向他們索要立案通知單,如果他們經你請求還是不立案,你也可以向檢察院請求,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並要給檢察院回復立案情況。
(3)如果沒有給你立案通知單:破不破得了就沒有太大的責任了。

2、如果你自己對立案不立案也沒有多大的想法、只是「想能看看監控我就心滿意足了」:公安立案後公安有權向銀行請求查看監控錄像,你如果在銀行有熟人也可以自己找熟人查看。

⑹ 我的電腦使用的全是盜版軟體,除了免費的軟體外,價值幾十萬人民幣了,需要自首嗎怎麼判

不需要, 自用沒事的, 如果你用於商業, 比如你家開公司的,你用這些軟體用於商用, 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當然要是沒人告你也沒事

⑺ 網路虛擬財產被盜,價值上萬元,請問各位兄弟姐妹:有沒有這方面的法律

如果你想走司法程序,那很簡單,寫一個民事起訴狀,提出你的要求就可以了,但案件能否立案,最終的處理結果會是怎樣,卻很難說.畢竟,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的保護是沒有相關立法規定的.

下面有些案例及觀點,你看了也許會有些幫助的.
http://it.sohu.com/2004/03/03/14/article219281489.shtml
事實上,早在去年我國首例虛擬財產訴訟案就在北京產生,網路游戲《紅月》玩家李宏晨發現自己游戲中所有裝備被盜,於是將運營商北京北極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並於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犯虛擬財物的事實成立,但因虛擬財產的價值在現實生活中沒有統一標准,故判定被告在判決生效7日內恢復原告丟失的武器裝備。此事曾經引發業界高度關注,官司雖然勝訴但具體賠償問題仍然不能令玩家滿意。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次虛擬財富保護論壇的召開表明社會各界對於網路
虛擬財產的重視程度已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心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網路玩家的「虛擬財產」其實是由實際財產演變過來的,玩家有實際花費,也能從這些財產中得到滿足感和快樂。現在法律中雖然沒有針對保護「虛擬財產」的明文規定,按照《民法通則》中保護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虛擬財產」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適用條文。面對這種因為網路導致的「虛擬財產」的糾紛,司法機關經常陷入沒有適用法律條文的窘境。但虛擬財產應該等同於實際錢財,在目前相關法律還沒有出台之前,我們只能求助於技術層面上的保障。

虛擬財產保護:網路安全新命題
http://www.hn.xinhuanet.com/misc/2005-03/17/content_3895320.htm
當人們對諸多網路概念還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層面上,虛擬財產保護已經被提到討論是否立法的層面上來了。隨著網路游戲的逐漸風靡,從IT業到民間安全組織都在網路安全領域發出越來越大的聲音。已屬老生常談的網路安全問題開始從簡單的黑客侵擾上升到集虛擬法律體系和虛 擬經濟體系等多層面於一體的新時代命題。但由於網路世界的特殊性,為虛擬財產貼上明確的法律標簽還尚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虛擬財產保護,你還要"虛擬"多久?

虛擬財產交易:網路世界的真實買賣

中國網路游戲起步10年,已經成為全球網路游戲產業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網路游戲在中國從無到有,再到擁有1380萬在線玩家,顯示出中國游戲出版業市場的巨大潛力。

人們對網路虛擬財產的認識,最直觀的莫過於網路游戲幣和游戲裝備。現在我們已無法將網路游戲簡單定義為單純的消遣手段,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已成為人們在虛擬世界中生存和交往的方式。

在珠海一家IT企業從業的網路工程師張立文工作之餘還是一名狂熱的網路游戲玩家。通過長期拼殺,張立文積累了一批虛擬裝備和游戲幣。除了滿足自己不斷升級的需要外,張立文還將一部分裝備在網上出售。一些不願從零開始的初學者成了他的顧客。雙方談好價錢後就進行現金交易。張立文告訴記者,上千元一套的交易已不在少數。

目前國內不少城市的網吧里游離著一群特殊職業者,他們投入錢和精力在網路游戲里拼殺,所獲得的精良裝備則在網上以高價出售。還在湖南師范大學讀大三的龍輝雖然還是校園一族,但他已經靠虛擬裝備交易自理了學費和生活費。他玩得較多的是一款名叫"熱血傳奇"的網路游戲。像他這樣比較專業的玩家,哪些地方容易"生錢"和"生裝備"他已經了如指掌,所以總能賣到比較好的價錢。

"我不認為虛擬世界的交易也是'虛擬'的,因為在這個過程中玩家所出售的虛擬物品是個人的勞動成果和結晶,其價格也是按照供求關系來確定的。這與現實生活中的商品生產交易是同一個道理。"龍輝說。

雖然這一切顯得那麼令人羨慕,但厄運也會不時"光顧"這些網路生意人,一些待售的裝備竟會無緣無故地被洗劫一空。被盜者痛心不已又投訴無門。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76.3%的網民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

為虛擬財產正名

如果說虛擬物品的現實交易還只是一個尚有爭論的新現象,網路虛擬物品的屢屢被盜則已將虛擬財產保護推到了立法的前沿。當不少執法者在網路失竊者們的痛訴面前顯得一臉懵懂的時候,我們看到,只有加強虛擬財產概念的推廣和實現定義和實質的統一,虛擬財產保護才能真正做到"名正"而"言順"。

在法律界,關於虛擬物品是否具有財產屬性的問題,雖然眾說紛紜,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網路游戲中的"裝備",究其本質是一段計算機代碼,我們無法為其確定具體的價格,因此不具有財產屬性,尤其當一款網路游戲停止運營後,玩家所持有的裝備將失去意義,如果承認了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運營商該按什麼標准來補償玩家的損失,將是一個難題。

長沙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宇君卻持不同的意見,他說:"在虛擬的互聯網世界裡,一些游戲裝備是具有財產性質的,因為它是通過游戲者的智力、知識和勞動獲得的一種成果,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持這種看法的專家還認為,不少虛擬物品直接通過貨幣作為買賣手段,物品雖是虛擬,但已與現實貨幣等價,具備一般商品的屬性和商品流通的特性。

"對虛擬物件所有權的界定是立法保護虛擬財產遇到的首要問題。與一般現實中的財產所屬界定不同,在虛擬世界中這個工作的進行非常困難。"周宇君說。

漫長的虛擬財產立法之路

現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專門為保護"虛擬財產"而設的條文,面對虛擬世界中眾多的財產糾紛,司法機關經常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

"除了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需要明確外,虛擬財產的價格和賠償標准如何確立都將成為立法過程中的難題。" 長沙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宇君說,"這是一個在目前法律體系下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我國要大力發展網路游戲產業,保護網民的虛擬財產又成為必然的趨勢。不過,在目前的實體物權法和著作權法等現實問題還未得到充分解決的情況下,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至少還要5--10年的時間才能實現。"

類似情況已經引起我國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執法機關也開始了積極的嘗試。此前,國內19名律師聯名上書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為"虛擬財產"制定一部程序、實體合一的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條例;2004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對全國首例"虛擬財產"失竊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游戲運營商對失竊者的虛擬裝備予以恢復;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專門設立"網路法官"以辦理電腦網路中的個人財產侵權案件。

2004年10月,在上海舉行的"虛擬物品保護法律問題論壇會議"上,新聞出版總署音像電子和網路出版管理司副司長寇曉偉明確表示,虛擬財產保護需要法律保障,這無疑給目前步履蹣跚的網路安全發展進程打了一支強心針。

虛擬財產保護遭遇技術壁壘

對於虛擬財產保護,法律提供的是一種外在的約束,而作為根本保障的技術手段自然難辭其責。網路虛擬物品的頻頻被盜,使得虛擬財產保護本身成為網路安全技術的一大軟肋。從網路技術手段上講,如何防止虛擬財產被侵害,並為虛擬財產所有者提供更為安全可靠的保護手段,這是網路技術不得不正視的一大課題。

湖南大學計算機與通信學院副院長孫星明教授認為,關於虛擬財產的保護,目前有三種方式可用,即數字簽名、密碼技術和數字水印。數字簽名技術是用來保證信息完整性的一項安全技術,可以解決否認、偽造、篡改及冒充等問題;密碼技術就是添加用戶名和密碼;數字水印則是嵌在數字產品中的數字信號,水印的存在要以不破壞原數據的欣賞價值、使用價值為原則。

針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人們對網路安全技術的要求與網路安全技術本身的發展呈水漲船高的態勢。人們對網路安全技術的要求很高,同時,由於一項技術的使用者越多,其被攻破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虛擬財產保護技術被迫著不斷前行,而且由於不斷被攻破而形成一種很窘迫的境遇。"從理論上講,密碼很容易破解的。一方面,人們可以通過偷窺盜竊的方式獲得密碼;另一方面,某些人可以運用高端的技術如運用木馬等來獲知某台電腦的全部信息,這其中自然包括密碼。"孫星明說。

他認為,在游戲開發商提供游戲軟體時,就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保護手段,如果出現虛擬財產被盜的情況,若是因為開發商沒有提供很好的保護手段,那麼相應的責任應當由生產商來承擔,而如果是玩家自己使用不當,則是個人的責任。

"從傳統觀念角度來看,只要一項技術有漏洞,法律的制訂就會推遲,"孫星明說,"而要使技術達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這將導致立法可能還要一個較長的時間。"

財產虛擬時代,我們該做些什麼?

虛擬財產立法舉步維艱,網路安全技術的完善也非一朝一夕。那麼,在財產的虛擬時代,我們該做些什麼呢?

首先,在虛擬財產的建構和交易過程中,消費者想得到軟體開發商和有關法規的保護,首先就要履行相關義務,遵守網上誠信規則。如在虛擬游戲中,運營商們常常會要求用戶在注冊時填寫真實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或身份證號等。如果用戶提供的是虛假信息,不但對運營商了解軟體用戶的基本情況不利,在消費者的虛擬財產遭到侵害時,還會因為無法確認用戶的身份而妨礙執法機關掌握全面真實的資料,很容易令網路盜竊者逍遙法外。

其次,運營商要秉承對玩家負責的服務態度。一些商家為了獲得最大利益,無節制地發行網路游戲幣,令虛擬金融世界面臨"通貨膨脹"的危機,玩家如獲至寶的裝備可以在短時間內變得一文不值。運營商這種"殺雞取卵"的做法只會讓消費者失去信心,無益於網路金融體系和安全體系的建立。

再次,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採取有效的網路防護措施。在網路游戲中盜取密碼的手段歸結起來大體不過三種:一是遠程式控制制,通過攔截用戶的輸入竊取賬號、密碼;二是用"木馬程序"盜竊賬號、密碼;三是利用系統漏洞,在本機植入"木馬"或者遠程式控制制工具,進而偷盜相關信息。

所以,了解網路的基本知識,為電腦安裝網路安全工具至關重要。不要隨便安裝和使用來歷不明的軟體。還要定期對自己的系統進行檢查和升級,凈化系統環境,增強系統免疫力。

最後,在虛擬財產被盜之後,要採取妥善措施。雖然目前我國在此領域尚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條文,但種種跡象表明保護虛擬財產是未來網路安全和法制建設等方面的趨勢。根據公民的私有財產要受到保護等法律精神,消費者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在虛擬財產遭到侵害後,不要抱著"自認倒霉"的心態,而是及時向執法機關報案,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實保障自己的權益。

⑻ 別人電腦被偷,應該賠償多少緊急!!!求專業律師答案

1、看小區保安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是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2、甲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甲晚上借用乙電腦,雖然至凌晨1:30後把電腦放置在共用客廳桌子上,但是並沒有把電腦還給乙,甲實際上還佔有乙的電腦,也就是說電腦是在甲借用的時候被盜的。
3、乙不承擔責任,「當時乙未睡著,知道甲把電腦放客廳桌子上,」與電腦被盜沒有直接的聯系。
4、賠償數額應當以當前市場價值來定。

⑼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法律如何規定

一:目前我國不認可虛擬財產,說國家對虛擬財產也有稅的,請拿出依據來,天方夜談啊...
二:目前我國沒有立法保護虛擬財產,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虛擬財產.
三:由於沒有法律規定,虛擬財產的價值法律是不認可的.
四:韓國:法律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
台灣地區:1997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案把「電磁記錄」列為「動產」,使網路游戲賬號被盜終於有法可循,盜取他人賬號內的虛擬寶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遙法外。關於虛擬財物之物權效力,「法務部」於2001年12月正式解釋,電磁紀錄在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游戲賬號及道具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游戲伺服器中,該游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財物並無不同。由此可知,線上游戲之虛擬財物在法律上視為動產,玩家對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盜用他人賬號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之規定加以處理。
我國目前雖然沒有虛擬財產的立法,但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已經有不少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按盜竊罪處理了,但由於沒有具體的立法的規定,法院的判決也存在一些爭議.虛擬財產立法估計也會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實施的.
參考:穗首例盜竊虛擬財產刑事案宣判 罰款5千
http://gd.news.sina.com.cn/local/2005-12-20/2009546.html
全國最大盜竊虛擬財產案告破
http://net.chinabyte.com/410/3047410.shtml

國外的資料:
一)韓國
在韓國,根據韓國警察廳的統計,僅2002年1月到10月,與網路有關的犯罪達到2.5萬件,其中與網路游戲有關的虛擬犯罪佔到 26%,達到6519件。另據漢城警察廳搜查部發表的電腦犯罪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體犯罪中網路游戲的黑客攻擊及欺詐佔47.9%,一般欺詐占 10.7%,黑客及病毒傳播佔7.4%,個人信息侵害佔6.1%。據韓國有關專家分析,因為好奇心、沖動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顯減少,反而在網路游戲現金交易等財產取得上的欺詐行為增加,而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則以青年、中年為主。這些現象的存在促使韓國開始正視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並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

(二)香港地區
在香港,近年來由於網上游戲的武器有價,「網上武器失竊」層出不窮。2002 年11月中旬。由於香港葵涌16歲的游戲參與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練功」換來的網上「武器」而跳樓自殺。這一案件的發生,導致香港警方嚴重關注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虛擬財產失竊案首次採取過行動,拘捕了三名年齡16至19歲的「網路大盜」。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區一名16歲的男孩在銅鑼灣一網吧玩一個網上角色扮演冒險游戲後離開,但之後他發現自己游戲賬戶內15件武器(斗篷、盔甲、寶劍)被他人私自轉移到其他賬戶,總值達五千元,於是報警求助。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警員深入調查後,發現事主於6月10日離開銅鑼灣一網吧後,他的游戲賬戶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賬戶內的武器亦被轉移至其它賬戶。科技罪案組人員翻查計算機紀錄,最後成功確認三名游戲用戶的身份,懷疑他們與竊案有關,涉嫌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計算機」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別於魚涌、灣仔和西環地區拘捕了3名16至19歲的青少年。這是香港警方首次偵破盜取網上游戲虛擬財產的案件。
2002 年香港警方一共接獲272宗計算機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案164宗,其它計算機盜竊案25宗,較前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但香港的網路游戲開發商指出,報警數字只屬冰山一角。有網路游戲供貨商透露,平均每日都可接獲超過百宗的投訴,投訴內容均與網路游戲中貯存的「武器」不翼而飛有關,顯示情況相當嚴重。在國際拍賣網站「eBay」,或香港本地的網站時常會有網路游戲中的武器出售,一些熱門游戲,如《DiabloII》及《Everquest》中的罕見武器,炒價更會高達過百美元,部分玩家直言,這類在網上拍賣的武器大多來歷不明。
香港警方認為,網上游戲的武器已經變成可以轉移及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警方將會時刻關注偷取網上游戲工具的行為。對於這種在虛擬世界的新興罪行,香港警方已經成立專門的項目部門處理。警方發言人同時強調,若以偷竊手法取得游戲武器,無論金額多少,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五年至十年。國際刑警代表警告,此類案件一旦觸及跨境犯案,國際刑警一定會與海外執法人員,包括與香港合作,全球追緝疑犯歸案,家長應小心看管子女,以免墮入法網。國際刑警管理監控及業務表現評核組專業顧問雷保雅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不要誤以為在網上游戲中盜取虛擬武器是一件小事,疑犯是明知故犯,盜竊更屬刑事罪行,一旦證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論案件大小,國際刑警定會協力打擊。
為有效治理愈來愈多的計算機和互聯網方面的信息科技違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陸續修改了各項條例。例如,根據《電訊條例》第 27A條,任何人藉電訊,明知而致使計算機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該計算機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數據,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罰款20000元。《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規定,有犯罪或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而使其本人獲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損失,最高刑罰可判監禁5年。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根據該《條例》第201章第17條的規定,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0年。

(三)台灣地區
在台灣地區,網路游戲犯罪案件屬於高發性案件,數量占整個網路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根據資料顯示,以2002年為例,總數三千多件的網路犯罪里就有一千餘件屬於網路游戲犯罪案件,犯罪型態包括:盜取玩家的虛擬寶物、虛擬貨幣、游戲賬號,用社交或是木馬工具,入侵或騙取詐欺虛擬物品、賬號。另外還有強盜、恐嚇以取得游戲相關物品等事件。
1997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案把「電磁記錄」列為「動產」,使網路游戲賬號被盜終於有法可循,盜取他人賬號內的虛擬寶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遙法外。關於虛擬財物之物權效力,「法務部」於2001年12月正式解釋,電磁紀錄在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游戲賬號及道具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游戲伺服器中,該游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財物並無不同。由此可知,線上游戲之虛擬財物在法律上視為動產,玩家對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盜用他人賬號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之規定加以處理。目前針對網路游戲的犯罪行為,已有實際判決,如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九三號,依嫌犯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即為台灣首宗線上游戲竊盜案判例。 由於台灣地區刑法學學界及司法實務界一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記錄具有可復制性,其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記錄之持有(例如:以復制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記錄)因此,將電磁記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范,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因此,2002年底台灣通過刑法修改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改回「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2003年6月27日,台灣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新增「無故入侵電腦罪」規定:「無故輸入他人賬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並處以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新增「保護電磁紀錄」的規定(第359條)則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刑法增訂「計算機犯罪專章」後,「法務部」邀集業者與相關單位進行座談,討論線上游戲糾紛的問題。關於虛擬世界的糾紛是否該以刑法論處的問題,與會的業者代表與律師認為,線上游戲產生問題,不應該以刑法論處,應該視為不同的場合,甚至是屬於不犯罪的。例如與會的賴文智律師即表示,對純粹虛擬世界的活動,應該只是游戲的一部分,不適合以刑法規范,也應該是沒有罪的。但現任「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並一手催生「計算機犯罪專章」的葉奇鑫則認為,談虛擬寶物竊盜和詐欺是否應以刑法處罰,雖然有學術上之價值,但過去二年來,法官和檢察官對於此類案件已有高度共識,均判處有罪,而且從法律的角度觀察,虛擬寶物確實具有價值,不管游戲廠商允不允許買賣虛擬寶物,虛擬寶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間的買賣及交易非常普遍,很難僅因為是游戲,就否定這些計算機資料受法律保護之價值。但是,由於這類案件數量龐大,以去年為例,警察就移送了一千多件虛擬寶物案件,而這種案件情節多屬輕微,為了避免浪費檢警有限之偵查人力,也為了讓玩家之間可以經由和解免除到法院、警察局訴訟之困擾,2003年6月27日施行之刑法計算機犯罪專章,已經將計算機犯罪原則上列為告訴乃論。葉奇鑫表示,當初在編法時正好是2001年《歐洲網路犯罪公約》通過之際。由於《歐洲網路犯罪公約》是世界第一套針對網路犯罪所規范的條文公約,並且就像是一套標准,讓各國可遵循其標准,再依不同需求與法令做出適當的規范與處罰,因此他也在參照與比較下擬出最適合台灣的刑法增定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事實上,很多玩家只是希望把東西要回來而已,不一定要置對方於罪,也因此,游戲公司若能協助玩家將被盜的寶物、賬號尋回,在新的計算機犯罪法律架構下,玩家間有很高的和解機會。」 葉奇鑫表示,在2003年6月刑法未增定計算機犯罪專章之前,司法實務上還是將這些案件以刑法中的竊盜、強盜、詐欺與恐嚇等罪論處。由於當中很多案件的當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故多數案件裁定都是在少年法庭,為保護少年的權益,這些案件結果都不會公布,相對地也希望涉嫌犯罪的少年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成人涉及的案件,經判決成立者,去年也有數百件,顯示虛擬世界的犯罪,數量上還是驚人的。刑法增定計算機犯罪罪章之後,今年6月底以後的案件,實務上將以新的法律論處,刑度雖然沒有改變,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法改為告訴乃論,希望能讓玩家有更多和解的空間。

⑽ 保定某單位31台新買電腦被盜,是什麼人偷走了這些電腦

電腦被偷?

為及時挽回損失,辦案民警日夜奔波查找贓物的去向,很快追回30台被盜電腦,並於6月21日登門將其返還給被盜單位,贏得了受害人的好評和贊揚,當受害者收到被盜物品時,贊嘆不已,感動不已。從獲知電腦被盜至破案、贓物被追回,博野警方僅用了短短幾天時間。贏得了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和贊揚。現在犯罪嫌疑人石某也已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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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盜電腦裝了3000元軟體價值計算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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