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軟體(簡稱軟體,下同)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體開發者:指實際組織、進行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公民。
(四)軟體著作權人:指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五)復制:指把軟體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對軟體的保護,是指軟體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享有本條例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第五條受本條例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第六條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展,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軟體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軟體,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第七條本條例對軟體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第八條國務院授權的軟體登記管理機構主管全國軟體的登記工作。第二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第九條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四)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第十條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有專門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一條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合作開發的軟體,除另有協議外,其軟體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
合作開發者對軟體著作權的行使按照事前的書面協議進行。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第十二條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者與受委託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者在協議中未作明確的約定,其著作權屬於受委託者。第十三條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於接受任務的單位。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開發的對於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體,有權決定允許指定的單位使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第十四條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如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則該軟體的著作權屬於該單位。
公民所開發的軟體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並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同時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體的著作權屬於開發者自己。
Ⅱ 計算機軟體受到什麼保護
法律分析: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作為一種著作權,屬於登記性權利,申請人向版權局申請登記相應計算機軟體後,便可使該著作權自動獲得保護,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計算機軟體也是由研發人員用電腦編程軟體創作出來的,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Ⅲ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那麼《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又是怎樣的呢?《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五條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Ⅳ 我國有關計算機軟體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199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等。
計算機軟體軟體是用戶與硬體之間的介面界面。用戶主要是通過軟體與計算機進行交流。軟體是計算機系統設計的重要依據。
為了方便用戶,為了使計算機系統具有較高的總體效用,在設計計算機系統時,必須通盤考慮軟體與硬體的結合,以及用戶的要求和軟體的要求。
(4)電腦軟體保護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計算機軟體和硬體的不同點:
1、表現形式不同
硬體有形,有色,有味,看得見,摸得著,聞得到。而軟體無形,無色,無味,看不見,摸不著,聞不到。軟體大多存在人們的腦袋裡或紙面上,它的正確與否,是好是壞,一直要到程序在機器上運行才能知道。這就給設計、生產和管理帶來許多困難。
2、生產方式不同
軟體是開發,它是人的智力的高度發揮,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硬體製造。盡管軟體開發與硬體製造之間有許多共同點,但這兩種活動是根本不同的。
3、要求不同
硬體產品允許有誤差,而軟體產品卻不允許有誤差。
4、維護不同
硬體是要用舊用壞的,在理論上,軟體是不會用舊用壞的,但在實際上,軟體也會變舊變壞。因為在軟體的整個生存期中,一直處於改變(維護)狀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計算機軟體
Ⅳ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體(以下簡稱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體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四條受本條例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第五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體,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第六條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第七條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體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體登記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第二章軟體著作權第八條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第九條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第十條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第十一條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第十二條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Ⅵ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是保護軟體的什麼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主要是保護軟體的版權,不得破解、盜版非法使用。
Ⅶ 計算機軟體保護法是用來保護軟體的什麼
著作權
有了著作權,不經過作者同意,就不能隨便更改(既編寫),復制跟不可,還有使用(象一般我們使用的破解軟體,都是不合法的)
Ⅷ 計算機軟體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1)、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1994)、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等。
計算機軟體軟體是用戶與硬體之間的介面界面。用戶主要是通過軟體與計算機進行交流。軟體是計算機系統設計的重要依據。
為了方便用戶,為了使計算機系統具有較高的總體效用,在設計計算機系統時,必須通盤考慮軟體與硬體的結合,以及用戶的要求和軟體的要求。
(8)電腦軟體保護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計算機軟體和硬體的不同點:
1、表現形式不同
硬體有形,有色,有味,看得見,摸得著,聞得到。而軟體無形,無色,無味,看不見,摸不著,聞不到。軟體大多存在人們的腦袋裡或紙面上,它的正確與否,是好是壞,一直要到程序在機器上運行才能知道。這就給設計、生產和管理帶來許多困難。
2、生產方式不同
軟體是開發,它是人的智力的高度發揮,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硬體製造。盡管軟體開發與硬體製造之間有許多共同點,但這兩種活動是根本不同的。
3、要求不同
硬體產品允許有誤差,而軟體產品卻不允許有誤差。
4、維護不同
硬體是要用舊用壞的,在理論上,軟體是不會用舊用壞的,但在實際上,軟體也會變舊變壞。因為在軟體的整個生存期中,一直處於改變(維護)狀態。
Ⅸ 電腦軟體應該怎麼保護權威
電腦軟體版權可以通過登記進行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計算機軟體依法享有相應的版權。但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體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Ⅹ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介紹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該《條例》分總則、軟體著作權、軟體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