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出国带一笔记本要不要报关,要到哪里申报
按照我国海关规定,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需要在海关申报。在机场向工作人员索取申报表,填写完整后,走红色通道出关,将表交给海关工作人员,就完成出关申报手续了。
只要出境时没登记的现在都要征关税。
第60号文件规定,凡携带笔记本电脑、手表、摄影机、相机等贵重物品出境的旅客,须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报,提交2张证件照,待海关工作人员开具证明后方可出境,返程入境时旅客再向海关出示此证明,以证明这些物品是从国内带出境的,以免回国入境海关抽查时被征税。
旅客携带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等贵重物品出境时须向海关部门申报,证明这些物品是从国内带出境的,以免回国入境海关抽查时被税。 此外,对于随身携带的物品旅客有权选择申报或不申报,并不涉及违法,申报只是作为一个物品所有权的证明。
(1)出国留学带苹果电脑申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㈡ 去澳洲留学,请问过海关的时候ipod touch 、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之类的东西要申报吗
不能带太多的现金,国外东西带回是要交税的 ,这就是国外货在国内卖的很贵的原因。
在申请签证初审时,除了申请人自身的情况要符合澳洲学校及课程的要求之外,签证所需文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担保方面的文件。申请人首先必备的一个条件是,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担保(主要指存款)来支付其完成所有课程所需的的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来回机票及零花钱等)。
另外,还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这笔存款是担保人的。存款证明,只能证明在某段时间内,某人名下有这么多的存款。而签证官则要求您证明在您名下的这笔存款,是您自己积攒的存款或父母/(外)祖父母的资助。这就需要您出示您的各项收入的来源证明,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原则上讲不能排除(海外)亲友的经济担保,但签证官需申请人/父母/(外)祖父母拿出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所以申请人和其父母最好自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除了经济担保的文件做得充份之外,其它的必备文件同样也很重要。在你所有的文件当中,必须要体现出重要的一点:“你是一名真正去读书的学生”。澳大利亚政府希望每一位来澳求学的海外学生都能成功地完成学业,并在学成后如期返回自己的国家。申请人在递交学生签证申请时需要附上一份赴澳大利亚留学的陈述,此份陈述在表明经济能力的同时,还应着重强调在澳洲接受高质量的西方教育可以培养自己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以及独立生活能力等。
㈢ 带自用苹果电脑回国,过海关要收税吗
要收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另,苹果电脑的计税价格及税率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附:搜狐新闻一例
http://it.sohu.com/20101029/n276706700.shtml
㈣ 关于回国携带苹果电脑征税的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6]648号)、《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等文件规定,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第三类物品,即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1件免税。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㈤ 带笔记本过海关时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3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1992-10-15 【生效日期】 1992-10-15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