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包括
法律分析: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伍信式、采 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袭禅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 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腔禅轮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 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 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最后签的合同支付条款不一致可以不
竞争性誉碰信磋商文件和最后签的合同支付条款不一致不可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得: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的必备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庆轮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吵戚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 磋商文件是投标文件吗
法律分析:不是。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拦姿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磋商文件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李衡毁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的文件。
法律依据哪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4. 竞争性磋商报价清单需要放入响应文件吗
竞争性磋商报价清单一般是提交给采购人的文件,用于标明供应商的报价和各项费用明细等信息,以便采购人进行评估和比较。孝旁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通常需要提交报价清单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响应文件是供应商对采购人发布的采购需求进行回应的文件,包括供应商的公司资质、产品服务方案、价格等相关信息。在竞争性磋商中,供应商通常需要提交响应文件来展示其解决方案和产品的优势,以获得采购合同。
因此,在竞争性磋商过蚂慎罩程中,报价清单和响应文件通常是同时提交的。供应商需要将其报价清单和响应文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理、打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采闷闹购人。
5. 什么情况下使用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知伏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戚氏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电脑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扩展阅读: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搭仔携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外发评分表吗
发。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表是确定投标者中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清楚地展示每个投标者在不同的评分指标上得分情况,从而让陪租滑采购方可以芦腊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评选。所以需要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型大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7. 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是几天
竞争性谈判公示期不得少于郑罩七天。不过也有不同地方不同说法: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不一定是3天,法律规定也有5天的情况。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颤闭进行澄清、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对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时,应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这样就不会引发质疑和投诉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茄丛裂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你都知道吗
对于政府采购的初学者来说,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者就像双胞胎一样,傻傻分不清楚。今天,保标招标网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培卜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5种适用情形,其中有3种是相同的,另外2种各自不同。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稍有不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旅运文件的截止。
“等配镇穗标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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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竞争性磋商,这几个要点需把握!
竞争性磋商是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那么在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时有哪些要点需要把握呢?下面小编整理了比较重要的三大要点,供大家阅读学习!
一、适合与不适合
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谈的灵活”与综合评分“评的可控”,既实现了成交价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购从“低价中标”向“物有所值”靠拢,集两大采购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深得采购人的喜欢,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益,甚至还会造成废标或浪费成本的现象。什么样的项目适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事业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像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摸索创新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和确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更有利于项目完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配镇穗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可变与不可变
在评标过程中,会出现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现场的变动是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智慧的凝结,也是对项目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变动部分内容,使供需对项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但什么内容能够变动,什么内容不能变动,这个是必须明确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按照以上所述,能变动的内容只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三方面。这部分的变动,都将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换言之,对于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评分办法等其他内容是不允许作变更的。在实际工作中,磋商项目相对比较复杂,会出现在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存在不太合理或过高过低的现象,也会出现磋商小组成员现场提出要对评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资质作为入门的门槛,是面对全国所有的潜在投标单位,如果在评标现场随意的更改“门槛”高低,这是对全国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不公平。
评分办法也是一样,它是进入“门槛”之后,衡量每一家投标单位的“标尺”,试问,“标尺”又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对于类似情况,我们都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对于语焉不详或有歧义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变更。
三、可磋与不可磋
竞旅运争性磋商项目最核心的一个词就是“磋商”,磋商的结果直接影响这个项目的效果。磋商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磋”,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笔者认为,在“培卜磋”的过程中,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技术条款重点磋;服务要求重点磋;合同条款重点磋;投标报价谨慎磋;商业秘密不可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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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竞争性磋商招标流程
竞争性激盯磋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政府采购竞旦铅纳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模没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