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护证据需要哪些措施,需要公证吗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对于预防纠纷、息讼止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公证行业而言,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当今科学技术一日千里,各种新类型证据层出不穷,同时还淘汰了不少传统的证据规则。公证人员要与时俱进,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掌握相关的证据信息,才能使出具的公证书更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才能使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具有生命力。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对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如何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使公证文书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每一个公证人员都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就如何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展开论述,谈谈自己的见解。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证据保全公证,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减少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承诺、制止侵权发生的重要手段,其具有的诉前证据效力是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对于公证人员而言,在公证体制不断改革而有关配套规定又未能及时出台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使公证文书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是一个既新颖又充满悬念的话题。我认为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在现阶段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证据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务。
有人认为,由于《公证法》、《证据法》等法律至今仍未出台,《证据保全规则》亦未颁布,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公证证据没有具体规定,公证机构要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无从谈起。我认为这种想法不够全面。诚然,法学界较少介入公证领域是事实,但对公证证据方面的规定并不少。这里举一些例子:A、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奠定了公证证据的法律地位。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相应的规定。其中第9条: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中包括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以下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C、早在十年前,司法部与国家版权局曾经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通知中规定:1、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着作权证据保全公证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机构在办理着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购买或索取实物,现场拍照、摄像,询问证人、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等保全方式,全面、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①。D、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今年5月22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均对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可见,专门针对公证证据的有关规定并不少。要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我认为首先要加强学习,其次要严格遵守办证程序。加强学习,不仅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还要加强证据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们平时甚少涉及的问题,如公证人员证据保全介入的范围、限制、保全角式等都可以通过对证据法学理论的探讨得到相关的启示和答案,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A、证据保全在证据法学上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公证处应介入的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过程中的保全呢?很显然是诉前的保全。B、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来承担,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担,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据此可以确定公证处所保全的证据应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而不能涉及刑事案件。C、公证人员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后,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才能紧紧围绕证据的特点来进行,针对不同证据的种类,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在办证过程中采用相应的取证方法,确保所保全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保全措施和证据的种类特征相一致。D、根据证据法理论,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综合的证据比单一的证据更有证据力。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能达到“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标准,胜诉的机率就会增大。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根据公证个案的具体要求,能够保全综合证据的尽量保全综合证据。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案例中,不乏在保全证人证言的同时又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例子。E、证据法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公证人员掌握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特征、界限后,才能在办证过程中防范风险,避免触礁。以上的例子表明,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证据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是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的前提和基础。另外,我们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务。公证人员保全证据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肯定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但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收集证据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其证据力存在缺陷。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是一种很严肃的法律行为,具有程序性很强的特点。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否则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难以得到保障。
二、注意公证事项办理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诉讼的标准都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其保全的证据内容虽然不是全案的所有证据,但至少是案件证据的一部分,对于公证书涉及的证据内容必须做到确实充分,保证其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为了使所保全的证据与证明对象相符,为了保障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公证人员必须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注意公证事项办理过程的每一个细节。具体来说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注意关联性。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当事人应和所要求保全的证据有关联,所保全的证据不一定用于诉讼,可以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防止受到损害以及预防以后发生纠纷而需要保全证据。如当事人A准备将其房子出租,为防止以后租户破坏房屋结构,A要求公证处对其房屋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我认为A与所要求保全的证据有关联,可以为A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如果当事人和所要求保全的证据没有任何关联,则公证人员不应为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即使公证人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相对于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够成为证据。证据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关联性与《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当事人与公证事项应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共通的。如当事人B要求为其办理某网站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但B与该网页内容没有任何关联,网页内容既没有损害B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与B发生民事纠纷的可能,则公证处不应接受B的申请。当事人C要求办理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但C与欲购买的物品没有任何关联,物品没有对C造成伤害,且物品生产商、销售商没有侵权、造假等行为,那公证处也不应接受C的申请。(二)保持证据的完整性。要做到保持证据的完整性,我认为要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应当了解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及其他有关的事实,完整地保全证据。不能受公证申请人意志的左右,凭主观判断取舍证据,只保全当事人要求的、只对其有利的部分证据。对于保全的证据,不能加以夸大或缩小,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按照主观设想的框框去进行保全证据。例如,在清点保全物品时,要如实进行清点,并将物品数量一一记录在案。要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分析力,不能因为当事人以这件物品不值钱,那个东西不重要为借口而进行选择性清点。进行拍照和摄像时,要注意保持证据的整体性、完整性,不要混乱无序地这里拍一张,那里拍一张,这边录一段,那边录一段。(2)妥善保管、处理好所保全的证据材料。要保持证据的完整性,首先要防止所保全的证据材料丢失或被转移、更换。因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大多数存在着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后,要妥善保管、处理好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书证等,公证机构应加强保管措施;对于软盘、录音和录像带等视听资料应制作备份并定期复制,防止证据灭失。其次要保护证据材料不受破坏。不受破坏是指保持公证人员所保全的证据的原始状态,防止证据材料被转移、更换。因为证据的证明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公证人员保全证据时的原始状态,如果原始状态被破坏,证据的完整性则不复存在。(三)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笔者认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的审查判断可分为先行的审查判断和办理过程中的审查判断。A、先行审查判断是指公证人员在实施证据保全具体操作前预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将要保全证据的有关状况,作出应否实施证据保全行为的判断及采取相关措施的决定。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先行的审查判断非常重要。公证人员事前进行审查判断,进行风险评估,对于降低公证风险,保障公证书的证据力,避免公证人员发生侵权行为及落入“证据陷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三月中旬,广州某公司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要求砸开广州市荔湾区某商铺的门锁并进行证据保全。在先行审查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公司对商铺根本没有产权,双方亦没有租赁关系,砸开门锁将会侵犯有关商家的合法权益,因此没有办理该证据保全公证,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公证人员应先进行审查判断,然后再实施证据保全行为,不要迁就当事人而颠倒顺序,先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后进行审查,否则很容易产生对公证处不利的后果。B、办理过程中的审查判断是指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根据保全行为的实施情况进行的审查判断。办理过程中的审查判断同样重要,它关系到公证人员的保全证据行为能否实施、继续实施是否妥当等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在实施保全行为的过程中,公证人员对公证案件已有更深入的了解,对保全证据行为能否实施、继续实施是否妥当已有了充分的感知,在此时作出的审查判断直接影响到保全证据行为的终止与继续,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效力。公证人员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不要被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三、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增强公证的证据力。
现代科学技术对证据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增添了许多新的具体证明对象,电子音像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成了新的证据种类产生,新增了原有证据的内容,增大和提升了某种证据的作用和地位,并且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改变了传统的证据规则②。因此,公证人员应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音像设备增强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在公证人员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由于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资料和其他电子音像资料具有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特征,使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大大增强。公证人员通过上述视听资料所保全的证据直接来源于客观事物,是直观的反映,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以我处去年办理的首宗手机信息证据保全公证为例,申请人古小姐因其丈夫的情人通过手机信息不断对她进行谩骂、诽谤、搔扰,苦于不能提供有关书面证据,使她迟迟下不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决心。在有关人士的指引下,她来到我处要求对其手机收到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在办理的时候,公证人员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反映手机屏幕显示的信息内容。第一,只将操作的顺序及手机显示的信息内容用文字在公证书中表述出来。第二,用拍摄的方法将手机屏幕显示的信息内容固定下来,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用摄像机将操作的全过程摄录下来。可见,采用第二种方法更能直接、直观地反映手机屏幕显示的信息内容,更具有证据力。所以我们办理上述公证的时候选用了第二种方法,经过多次尝试克服了手机屏幕荧光反射的问题,最后用先进的电子音像设备将手机信息固定下来。据了解,上述公证书所保全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四、注意公证证词的表述。
公证证词是公证人员保全证据工作成果的体现,是保全证据过程的综合反映,是公证证据力的集中体现。因此公证证词表述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影响到公证的证据效力。为保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力,我认为公证证词的表述应做到以下几点:(1)合理取舍,突出证据力。办证人员要对证据保全公证个案作具体的分析,认真分析其每个环节、细节,在公证证词中合理取舍有关内容,注意突出证据力的内容。结合公证员的办证经验、写作水平、法律知识及公证业务知识、逻辑分析能力,将有关要素和其它内容融为一体,制作出具有证据效力的公证书。(2)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做到证词结构严谨、前后一致。如果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词结构不严谨,没有确定用以贯穿全文的主线,就会前后不连贯,直接影响公证书的可信性,甚至影响到证据力。以保全待拆房屋的证据公证书为例,如公证书对所涉及的公证人员、拍摄人员、勘测人员、见证人等没有确定一条合理的主线将有关人员的行为贯穿起来,就回使公证书整体上条理不明,顺序混乱,就不能做到结构严谨、前后一致。由于前后的不一致、不连贯,会使公证书的证据力受到影响。(3)证词内容要明确具体。对于证据保全公证证词,语言要求要更为准确、简明、精炼、质朴。要如实描述被保全对象的本来面目,不能使用夸张、烘托、渲染等手法,要做到公证书内容与证明对象相一致。这样才能提高公证书的证据力度,使公证书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4)要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逻辑性是紧密相连的,缺乏逻辑性的公证书是不严谨的,根本没有说服力。并且缺乏逻辑性会造成前后矛盾,从整体上给人的印象比较杂乱。因此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词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对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要准确把握,公证书中出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不要在证词中出现。公证结论的作出,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前提,要经得住逻辑的推理,这样才能保障公证书的证据力。(5)充分利用要素式公证书的灵活性增强公证的证据力。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公证书必备要素的把握及选择要素的取舍上。要素式公证书给予了公证人员较大的自由度和思维发展空间,使公证人员能够自由载量收集到的有关材料,表述对保全证据的公证人员最为有利的内容。所以公证人员要充分利用要素式公证书的灵活性增强公证的证据力,并且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要使用附件及其他配套方法(如录音、录像、拍摄照片、封存物件等)来印证公证书的证词,以增强公证书的证据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作为维权武器之一的证据保全公证是最有证据效力的。笔者在此胆敢预言,随着我国公民对外经济往来的增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公证行业法律地位的确立,随着公证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证据保全公证将在我国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会在展示各类证据的舞台上当仁不让、大显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