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着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着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着作权的各项权利。第五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七条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第八条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第九条软件着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第十条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着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二条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其着作权属于受委托者。第十三条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着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第十四条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Ⅱ 计算机软件受到什么保护
法律分析: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作为一种着作权,属于登记性权利,申请人向版权局申请登记相应计算机软件后,便可使该着作权自动获得保护,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计算机软件也是由研发人员用电脑编程软件创作出来的,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Ⅲ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又是怎样的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Ⅳ 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2002)等。
计算机软件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
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4)电脑软件保护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不同点:
1、表现形式不同
硬件有形,有色,有味,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而软件无形,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软件大多存在人们的脑袋里或纸面上,它的正确与否,是好是坏,一直要到程序在机器上运行才能知道。这就给设计、生产和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2、生产方式不同
软件是开发,它是人的智力的高度发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硬件制造。尽管软件开发与硬件制造之间有许多共同点,但这两种活动是根本不同的。
3、要求不同
硬件产品允许有误差,而软件产品却不允许有误差。
4、维护不同
硬件是要用旧用坏的,在理论上,软件是不会用旧用坏的,但在实际上,软件也会变旧变坏。因为在软件的整个生存期中,一直处于改变(维护)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计算机软件
Ⅳ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着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七条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软件着作权第八条软件着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着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着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第九条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是,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着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着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保护软件的什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是保护软件的版权,不得破解、盗版非法使用。
Ⅶ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是用来保护软件的什么
着作权
有了着作权,不经过作者同意,就不能随便更改(既编写),复制跟不可,还有使用(象一般我们使用的破解软件,都是不合法的)
Ⅷ 计算机软件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2002)等。
计算机软件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
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8)电脑软件保护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不同点:
1、表现形式不同
硬件有形,有色,有味,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而软件无形,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软件大多存在人们的脑袋里或纸面上,它的正确与否,是好是坏,一直要到程序在机器上运行才能知道。这就给设计、生产和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2、生产方式不同
软件是开发,它是人的智力的高度发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硬件制造。尽管软件开发与硬件制造之间有许多共同点,但这两种活动是根本不同的。
3、要求不同
硬件产品允许有误差,而软件产品却不允许有误差。
4、维护不同
硬件是要用旧用坏的,在理论上,软件是不会用旧用坏的,但在实际上,软件也会变旧变坏。因为在软件的整个生存期中,一直处于改变(维护)状态。
Ⅸ 电脑软件应该怎么保护权威
电脑软件版权可以通过登记进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相应的版权。但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介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着作权、软件着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