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入电脑怎么入账
公司购买电脑怎么做账?
1、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票,要做进项税额,因为固定资产的税额现在也允许抵扣了.
假如收到的是不需要安装可以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电脑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计提折旧要从次月开始.按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即:月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12月)-5%的残值
2、假如这几台电脑价格少于五千,可以直接计入费用的.
公司买来的电脑还要交所得税吗?
答:公司买来的电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可以进项抵扣.如果用于销售的开出发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 公司开业前和开业后购入电脑之类的固定资产分别怎么做账
企业开业以前,除固定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例如电脑)以外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归集。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归集的费用在企业开业后的第一个月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税务上按5年摊销做纳税调整: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至于你说的电脑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必须取得购买发票,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开业以后购置的办公用品,根据发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同样的购置的价值大于20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会计处理实例
因此开办费的会计处理较2008年以前有较大变化,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例如:
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6月份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摊销,
每月摊销金额为96万元÷5年÷12个月=1.6(万元)
7月份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1.6万元
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二、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筹建(开办)期间,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以及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不能做此分录。
3费用核算编辑
理论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实务
例: ABC公司股东2004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家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试生产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假设该企业未来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变,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采用递延法。
签署协议 开始建厂 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部分厂房开始使用并试生产销售 厂房全部建造完毕
并正式生产销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办费的界定
根据上文论述可知,ABC公司筹建期是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开办费用是在上述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
2、ABC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摊销
按会计制度规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月需一次性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6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万元
3、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开办费实际发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会计摊销额 600 0 0 0 0 0
税收扣除额 30 120 120 120 120 90
纳税调整额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额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务处理
2005年允许税前扣除额=60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为10、11、12月)=30(万元)。
2005年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0-30=570(万元)。
2005年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570×33%=188.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递延税款188.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8.1万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税务处理
每年应调减应税所得额=600÷5=120(万元)。
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120×33%=39.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90.4万元
递延税款39.6万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税务处理
2010年应调减所得额=60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90(万元)。
2010年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90×33%=29.7(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3万元
递延税款29.7万元
综上所述,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关键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严禁将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用。同时,在对开办费用的年度纳税调整中要正确调整时间性差异的的影响。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颁布时间:2009-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